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为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动机取向和利益需要不同,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发生劳动争议也就有其客观性。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此需要准时依法进行处置。1、劳动争议处置的一些程序规定处置劳动争议,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十章,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原劳动部拟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一)劳动争议的定义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因实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持有不一样的倡导和需要而产生的争议。主体需要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现在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是受理范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打造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办的二级法人企业,如分公司、办事处,与我市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机构立案处置,但对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实行。(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离职、自动辞职发生的争议;2、因实行国家有关薪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置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三)劳动争议处置的基本形式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置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可以直同意理。(四)劳动争议处置的管辖
我市劳动争议处置实行级别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凡市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直接处置。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仲裁机构处置,但对区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六市(县)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市(县)仲裁机构直接处置。工业园区已打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园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打造仲裁机构,新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新区劳动人事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五)劳动争议处置的时效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越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越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不予受理公告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如因主体不符,不是受理范围,与超越了仲裁申诉时效,仲裁机构即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公告书。当事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劳动争议处置的一些实体、规定劳动争议处置工作,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的权益标准,对劳动争议作出是非判断。劳动权益标准,主如果《劳动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原劳动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与地办法规、规章和很多的规范性文件等。合法的企业规章规范,可以作为处置劳动争议的依据。(一)开除、除名、辞退开除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最高行政处分,其他五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另一类行政处分:降级,如涉及减少薪资而引发争议,可以受理。除名、辞退是一种处置而不是处分,除名针对的是企业职工的旷工行为的辞退是对违纪职工作出的处置。这两类处置,都规定了对违纪职工的教育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