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办法妨碍国家机关员工依法实行职务的,比如聚众哄闹、冲击实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实行职员,实行实行工作没办法进行的,毁损、抢夺实行案件材料、实行公务汽车和其他实行器械、实行职员服饰与实行公务证件,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此为妨害公务罪。|
依据《中国刑法》第314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此为非法处置法院控制的财产罪。
依据《中国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此为拒不实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什么是“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行为?
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讲解 ,下列情形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情形:(一)被实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免费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实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出售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的。(三)帮助实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帮助实行公告书后,拒不帮助实行,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的。(四)被实行人、担保人、帮助实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员工通谋,借助国家机关员工的职权妨害实行,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情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