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这是一项法概念务,需要履行;于当事人而言,也是对其陈述、申辩权行使的规范保障。
2021年1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62条规定,行政处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些陈述、申辩、需要听证等权利,具体包含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类型、具体数额或数目,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是什么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与当事人依法享有些陈述、申辩权利或符合特定情形时需要听证的权利。其中,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是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新增的内容。
行政机关是不是严格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全方位履行告知程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陈述、申辩乃至听证权利的行使。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可以帮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风险性,起到教育当事人、预防违法行为发生有哪些用途;二是对行政处罚推行过程予以公开,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三是有益于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四是便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状况进行监督,预防行政处罚权力滥用。
实践中,虽然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都履行了告知程序,但告知的范围并不完全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仅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理由和依据,亦或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但事先并未全部告知当事人等等,这类情形均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在告知程序违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还应同时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置。假如行政机关未履行任何告知程序,或者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多项违法事实事先并未全部告知,致使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行政处罚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高某因与陶某发生争执,后伙同别人对陶某进行殴打致陶某受伤。
2021年8月6日,某区公安分局以治安案件受案调查。
同年8月20日,区公安分局对高某进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告知内容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相应处罚”。
同年8月30日,区公安分局对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高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风险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所推行的较为容易见到的一类行政处罚,总是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影响重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推行后,在告知内容方面,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存在不尽一致的地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1款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些权利。
有看法觉得,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规定的,适用《中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的告知程序,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大家觉得,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范围的“基本法”“一般法”,其为处罚主体、处罚行为、处罚程序设立了最基本的常见性规范;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告知程序的现行规定是于2005年拟定的,与1996年拟定的行政处罚法有关告知程序的条约相一致。所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同步修改的过渡阶段,公安机关在告知程序方面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最新规定,如此也愈加符合立法修订的本意和精神,更有益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愈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来,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作出相应修改后,公安机关仍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条约。
引使用方法条
本案中,区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程序中,仅告知高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相应处罚”,但未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告知拟处罚的具体类型、幅度、依据等,影响了高某陈述、申辩权的行使,是告知不全方位,构成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处置。